义乌国际博览中心 2025年6月21日-23日 
电商经营者:要不要提供包邮(运费)服务?请谨慎!
发布时间:2023-06-13
       阅读指引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提供的服务亦越来越有利于消费者放心购物,如包邮、无理由退货等。但部分交易在后续发生退货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能就运费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引发纠纷。那要不要提供包邮服务呢?下文就该类案件的一个判例进行简要分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参考。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可以进行包邮且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该期间内可能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费,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有所预料,故在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经营者无权主张运费损失。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19:40,朱某某在刘某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黎明户外”店铺购买一辆价值15680元的迈巴四轮电动车一辆。2021年4月9日上午8:02,该笔买卖项下的物流信息显示“产品已发货……”。同日10:38:37,朱某某以“多拍、错拍、不想要”为由申请退款,4月10日8:58:57刘某拒绝退货退款,拒绝原因:商品正在运输途中。刘某发给朱某某的徐州丰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显示:货物名称:三轮车,运费:1800,日期:2021年4月9日。后刘某与朱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谈到“你考虑一下,能就补1400运费,我联系拉回,马上处理款到账”,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7日10:53:54,涉案订单自动确认收货,拼多多平台将货款转入刘某账户内。

       朱某某认为刘某实施了欺诈交易,利用拼多多平台规则漏洞(30天周期会自动确认收货付款),假发货,拖延时间,空手套白狼式的骗取货款15680元,故向法院起诉判令刘某退回因欺诈交易的货款15680元,并赔偿交易额三倍的赔偿金47040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朱某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某因“多拍、错拍、不想要”申请退款,符合双方交易时约定的“全场包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约定。刘某在与朱某某协商过程中以产品已发货已产生运费,进而要求朱某某承担1400元运费的行为显属不当。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可以进行包邮且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该期间内可能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费,刘某在销售时应当有所预料,故而该损失因由刘某自行负担。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认定上,既要遵循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又要秉着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立场,其构成要件为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朱某某认为刘某“假发货,拖延时间,空手套白狼式的骗取货款”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院不予支持。其理由为:庭审中,查阅朱某某的拼多多涉案购物信息中的物流信息显示2021年4月9日上午8:02卖家(刘某)已指示发货,徐州丰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显示产品于4月9日交邮,运费1800元。故而,在朱某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刘某假发货的情况下,物流信息的显示内容及托运单可以证明刘某已履行了发货义务,不存在假发货的事实。虽托运单中货品名称显示为“三轮车”,与朱某某购买的四轮车情况不符,但该货品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均为朱某某(逸龙)。该产品为包邮产品,运费为1800元,刘某没必要为了显而易见的明显错误而自行增加费用,若朱某某在收货时发现其收到的货物与实际购买的货物不一致,可以拒收或者退货,由此产生的运费损失刘某均应自行负担,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将更为巨大。作为拼多多平台上实名注册登记经营的商家,没必要故意或者恶意的进行错误操作,故即使发货错误也不能就此推定刘某主观上具有欺诈行为。拼多多平台对于货款有完善的代收代付制度,本案中如双方涉纠纷且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涉嫌虚假的,可通知平台止付,刘某无法实现空手套白狼的非法目的。在刘某与朱某某的沟通中,双方多次提到的是车辆不能上牌、是否更换车辆,是否承担运费等问题,故而,从该协商及沟通的内容来看,刘某主观上不具备欺诈的意图,双方是因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担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存在欺诈行为,亦无法证明朱某某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该院对其要求刘某赔偿交易额三倍的赔偿金4704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刘某退还朱某某货款15680元。

       实务经验总结
       许多平台内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提供包邮、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服务,这给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后至签收货物后7天内这一期间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对于该期间内可能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费,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有所预料,由此产生的发货运费损失因由经营者自行负担。

       故在此提醒平台内经营者:
       谨慎选择提供包邮服务,对退货率较高(非质量原因)或因体积大等原因运费较高的商品,尽量不要设置包邮。否则,消费者解除合同时可就货款(含邮费)全额申请退款,经营者所需承担的运费损失将增加经营成本。

       案件来源
       朱时逸、刘利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1082民初3925号、(2021)浙10民终1893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来源: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  丁江萍律师
客服电话:
0579-85891888 010-67801814
传真:
0579-85297855
邮箱:
web@ecfair.cn
版权所有: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
备案号:
浙ICP备15030753号
技术支持:
创源网络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341号
公司:
义乌市网博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
义乌市工人北路689号外贸商务大厦6楼
在线咨询 展会咨询QQ
604026680
参观咨询QQ
2422768246
官方微信
采购商微信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