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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跨关区退货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10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海关总署于2024年12月1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明确在北京、天津、大连、杭州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进一步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商企业对消费者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退货后,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原申报地海关以外的海关进行退货申报,并将退货商品运抵退货申报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
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中,因品质规格、滞销或消费者退货等原因,跨境电商企业将出口商品从原出口申报海关以外的海关申报进境,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模式。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进口退货时限: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出口退货时限: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货,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因“滞销”或“退货”原因退货,商品应自出口放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退运。
(一)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的规定,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模式下,退货企业可以采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开展退货业务。
在退货中心仓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
(三)退货中心仓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一)申请退货的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运商品,若出于“滞销”原因需在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ZXTY”;若出于“退货”原因需在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THTY”。另外,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的,需在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PGTY”。
(四)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电商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商企业对消费者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跨关区退货?
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退货后,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原申报地海关以外的海关进行退货申报,并将退货商品运抵退货申报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
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中,因品质规格、滞销或消费者退货等原因,跨境电商企业将出口商品从原出口申报海关以外的海关申报进境,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模式。
退货商品的要求和时限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进口退货时限: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出口退货时限: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货,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因“滞销”或“退货”原因退货,商品应自出口放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退运。
办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的注意事项
(一)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的规定,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模式下,退货企业可以采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开展退货业务。
在退货中心仓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
(三)退货中心仓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办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退货的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运商品,若出于“滞销”原因需在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ZXTY”;若出于“退货”原因需在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THTY”。另外,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的,需在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PGTY”。
(四)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电商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