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博览中心 2025年6月21日-23日 
  • 网店刷单不可取,赔了夫人又折兵发布时间:2023-06-13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A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XX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A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XX的牵线,最终决定由何XX为A公司进行刷单操作。其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何XX称,A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货款及未支付刷单费,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A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XX,拒绝向何XX退款。 何XX遂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为:由A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100元。 裁判结果: 何XX与A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假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XX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故对于何XX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A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XX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XX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本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警示意义: 刷单,在电商行业特别普遍,一般是正向刷单,即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提高交易量,并通过刷好评提高店铺评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的店铺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刷单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因此,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呼吁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诚信经营,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 金林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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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商账户买卖的法律风险发布时间:2023-06-13

    随着互联网电商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通过电商平台售卖商品。但由于平台规则的限制,诸如亚马逊等平台对商家的运营资格都设立了苛刻的门槛,要求商家的提供平台所在地域的本地人身份,纳税证明等方能进行正常的经营。苛刻的门槛也催生出账户买卖、出借等非法服务的出现。笔者有幸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了相关的案例,现通过一案说法的形式,向读者朋友分享一下见解。 2022年,原告王伟(甲方)与被告方伦(乙方)签订了《店铺代持合作协议》,约定:一、乙方提供其名下的亚马逊电商平台 3 家店铺(即 EIN1、EIN2、EIN3)供甲方做亚马逊电商平台店铺运营使用,每家店铺费用为15000元,费用总计人民币45000元;二、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协议)1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交易完成后因甲方后期经管原因导致店铺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概不负责;三、乙方提供的亚马逊账号须确保账号是安全可操作的,如在三个月内甲方在店铺出现问题需要乙方配合处理问题的情况下乙方法人需配合解决问题。当日,原告王伟通过微信方式将费用45000 元支付至被告方伦提供前述亚马逊店铺账号资料给原告。2022年1月18日,原告王伟(甲方)与被告成澈公司(乙方)再次签订《店铺代持合作协议》,约定:一、乙方提供其名下的亚马逊电商平台1家店铺(即 EIN4)供甲方做亚马逊电商平台店铺运营使用,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二、乙方提供的亚马逊账号须确保账号是安全可操作的,如在三个月内甲方在店铺出现问题需要乙方配合处理问题的情况下乙方法人需配合解决问题。原告王伟已于2022年1月17日、18日通过微信方式 将费用分1000元、14000元两笔支付给了被告方伦提供亚马逊店铺账号资料给原告。2022年03月26日,原告王伟收到亚马逊官方邮件称“我们发现的信息显示表明您的亚马逊卖家账户参与了欺骗、欺诈或非法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了服务业务解决方案协议。因此,我们已关闭您的亚马逊卖家账户......”。EIN1、EIN3 两个账号无法 登录使用,EIN4 可以登录、但无法使用。原告王伟因此产生的损失有:EIN1、EIN3 两个账号国内采购货物支付采购费 159870 元,货物委托深圳市富远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至亚马逊美国仓支付物流费用32474.3元;EIN4 涉及货物移仓换标产生费用 25130 元。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服务合同纠纷,导致诉争店铺的不能使用的原因系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可操作性的店铺所致。并因此判决被告方承担原告的货物损失。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在利用他人信息注册的账户进行售卖商品其自身即应当对可能的风险有充足的认知,而被告又将他人的信息注册的账户转售他人使用亦存在重要的过错,且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对《店铺代持合作协议》的合同内容未能提示相应的风险及纠纷处理的详细约定,造成其承担了远高于收益的损失。笔者在此提醒各位读者,电商平台的账户买卖本身即属于违反电商平台规则的行为,公司或者个人对账户仅拥有使用权。若需要对账户的使用权进行变更,需要在符合平台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切不可通过本案中的方式进行。来源: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 吴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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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商需警惕!销售带卡通形象商品须谨慎,侵权要担责!发布时间:2023-06-13

    案情介绍: 原告某某文化发展公司系某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并有著作权登记证,被告丽水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多多网络销售平台的经营者。2022年5月份,被告丽水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多多网络平台销售的一款带有卡通形象的儿童衣服,衣服上印有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动作、人物、表情等各方面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高度相似。原告通过公证在被告处购买了该款商品。后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争议处理结果 案件通过法院立案受理,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认为只销售了几十元的卡通衣服,市场上大家都在卖,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且电商平台上的销量大部分都是刷单,不是实际销量,怎么需要承担这么高的赔偿费用? 经过原告代理律师与法官在庭前与被告进行沟通,告知其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了涉案美术作品在我国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上述美术作品,否则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商家如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承担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后被告认识到自己侵权,表示愿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原被告双方通过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及提醒: 本案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原告著作权卡通形象的衣服,应依法承担立即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目前,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网络上很多图片均是相关权利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尤其是日常常见的海底小纵队、小黄鸭、喜羊羊、小猪佩琪等热门卡通形象人物,均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电商行业作为现社会零售业主力行业,商家如何预防侵权?商家应在进货时需要确认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得到正版授权,并且在进货时留存好进货合同、进货订单、进货发票、付款记录等进货材料,否则,您的销售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来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 邓冬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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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商老板们,请注意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发布时间:2023-06-13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相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存在多发、高发的趋势。在义乌从事饰品电商销售的余老板(化名),最近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收到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与开庭传票,起因是其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一款饰品,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后经法院调解,余老板作为销售商,向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虽案件已经了结,但像余老板这样从事电商行业的商户们,在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时,应如何有效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呢? 一、知识产权类型。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实践中,大家熟知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类。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建议。 1、未经授权不要在店铺名称、产品标题、产品详情介绍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 2、介绍产品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确保原创性,如果需要用到非原创的素材,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 3、保证货物来源的合法性,积极审查供货商资质,保留购货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凭证,做好事前防范。 4、收到电商平台投诉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完备的申诉材料及证据;收到起诉材料也不必慌张,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提交完备的证据材料,积极应对。 5、对于自己原创的著作权作品、专利产品、商标标识等,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避免被第三方恶意抢注。 结语: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意。尊重知识产权,就是最好的风险防范途径。来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 谭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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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商经营者:要不要提供包邮(运费)服务?请谨慎!发布时间:2023-06-13

    阅读指引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提供的服务亦越来越有利于消费者放心购物,如包邮、无理由退货等。但部分交易在后续发生退货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能就运费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引发纠纷。那要不要提供包邮服务呢?下文就该类案件的一个判例进行简要分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参考。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可以进行包邮且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该期间内可能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费,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有所预料,故在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经营者无权主张运费损失。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19:40,朱某某在刘某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黎明户外”店铺购买一辆价值15680元的迈巴四轮电动车一辆。2021年4月9日上午8:02,该笔买卖项下的物流信息显示“产品已发货……”。同日10:38:37,朱某某以“多拍、错拍、不想要”为由申请退款,4月10日8:58:57刘某拒绝退货退款,拒绝原因:商品正在运输途中。刘某发给朱某某的徐州丰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显示:货物名称:三轮车,运费:1800,日期:2021年4月9日。后刘某与朱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谈到“你考虑一下,能就补1400运费,我联系拉回,马上处理款到账”,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7日10:53:54,涉案订单自动确认收货,拼多多平台将货款转入刘某账户内。 朱某某认为刘某实施了欺诈交易,利用拼多多平台规则漏洞(30天周期会自动确认收货付款),假发货,拖延时间,空手套白狼式的骗取货款15680元,故向法院起诉判令刘某退回因欺诈交易的货款15680元,并赔偿交易额三倍的赔偿金47040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朱某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某因“多拍、错拍、不想要”申请退款,符合双方交易时约定的“全场包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约定。刘某在与朱某某协商过程中以产品已发货已产生运费,进而要求朱某某承担1400元运费的行为显属不当。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可以进行包邮且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该期间内可能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费,刘某在销售时应当有所预料,故而该损失因由刘某自行负担。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认定上,既要遵循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又要秉着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立场,其构成要件为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朱某某认为刘某“假发货,拖延时间,空手套白狼式的骗取货款”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院不予支持。其理由为:庭审中,查阅朱某某的拼多多涉案购物信息中的物流信息显示2021年4月9日上午8:02卖家(刘某)已指示发货,徐州丰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显示产品于4月9日交邮,运费1800元。故而,在朱某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刘某假发货的情况下,物流信息的显示内容及托运单可以证明刘某已履行了发货义务,不存在假发货的事实。虽托运单中货品名称显示为“三轮车”,与朱某某购买的四轮车情况不符,但该货品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均为朱某某(逸龙)。该产品为包邮产品,运费为1800元,刘某没必要为了显而易见的明显错误而自行增加费用,若朱某某在收货时发现其收到的货物与实际购买的货物不一致,可以拒收或者退货,由此产生的运费损失刘某均应自行负担,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将更为巨大。作为拼多多平台上实名注册登记经营的商家,没必要故意或者恶意的进行错误操作,故即使发货错误也不能就此推定刘某主观上具有欺诈行为。拼多多平台对于货款有完善的代收代付制度,本案中如双方涉纠纷且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涉嫌虚假的,可通知平台止付,刘某无法实现空手套白狼的非法目的。在刘某与朱某某的沟通中,双方多次提到的是车辆不能上牌、是否更换车辆,是否承担运费等问题,故而,从该协商及沟通的内容来看,刘某主观上不具备欺诈的意图,双方是因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担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存在欺诈行为,亦无法证明朱某某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该院对其要求刘某赔偿交易额三倍的赔偿金4704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刘某退还朱某某货款15680元。 实务经验总结 许多平台内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提供包邮、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服务,这给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后至签收货物后7天内这一期间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对于该期间内可能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费,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有所预料,由此产生的发货运费损失因由经营者自行负担。 故在此提醒平台内经营者: 谨慎选择提供包邮服务,对退货率较高(非质量原因)或因体积大等原因运费较高的商品,尽量不要设置包邮。否则,消费者解除合同时可就货款(含邮费)全额申请退款,经营者所需承担的运费损失将增加经营成本。 案件来源 朱时逸、刘利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1082民初3925号、(2021)浙10民终1893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来源: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 丁江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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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刑事碰上电商企业,如何自救?发布时间:2023-06-13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赵某夫妻采取仓库统一配送、雇佣客服多店经营的营销模式,伙同被告人李某1、李某2,单独或共同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购进明知是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鞋服进行销售。被告人蒋某负责对某、赵某夫妻经营的多个网店进行盘点和对账。另有多名客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2021年6月,公安局民警同时对上述仓库及多家网店进行线下执法检查后对涉事商品进行了相应查扣。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抽样鉴定,上述被查扣的鞋服均系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李某、赵某夫妻从2020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5日,销售金额为24.8万元。审判情况: 某县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裁判要旨: 本案中李某、赵某夫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商标权利人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处于被害人地位,后侵权人取得受害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谅解,并主动赔偿了受害公司的损失;对于商标类侵权刑事案件,辩护人应当先从侵权产品的相似度,及物价鉴定是否符合其实际侵犯金额相符,如果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辩护人建议找受害人公司谈妥赔偿及谅解事宜,这样才能取得对侵权方最有利的结果。 电商公司的法律提示:1、在平台卖货之前,首先要确保销售产品的真实性,即要获得品牌方的授权,否则卖的越多所涉及的赔偿越多,严重的还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我们电商卖多少货都不够进行赔偿。来源: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 楼学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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